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法》第 82 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知,仲裁时效为 60 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又叫申诉时效,指劳动争议
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仲裁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保护自己合
法权益。对于仲裁时效为 60 天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权利被侵害之日
。这要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劳动权力被侵害的开始时间,或者是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当事人应当
知道自己的劳动权力被侵害的开始时间。
2 、由于目前劳动法规对“权利被侵害之日”并无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普遍将其理解为侵害行为开始
的时间,而不是理解为侵权行为停止的时间。例如: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应当从拖欠发生开
始后的 60 日内提起申诉,而不应等到拖欠工资行为停止后的 60 天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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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学军律师,金世永业(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管,思维细密、认真负责,擅长婚姻继承、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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