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注册用户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问答 >> 合作 >> 正文

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和解散有何规定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3-11 12:32:43

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和解散有何规定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合作企业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五)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编辑:外商投资网)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021-62110181 13916017140
Tel:+86 21 62110181
Cell:+86
13916017140
MSN:gongsifa@hotmail.com
E-mail:lawyer@gongsifa.com

E-mail:lawyer@goodlawyer.cn
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Add:8A,Wanzhong Mansion,1303, West Yan'an Road,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股权转让 股权重组
兼并收购 公司并购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资产收购 尽职调查
并购顾问 投资顾问
股权私募 公司运作
煤矿兼并重组
煤矿股权转让
煤炭资源整合顾问
煤炭企业整合重组
煤炭企业股权转让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煤矿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房产公司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公司所得税筹划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社区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E-mail:lawyer@gongsifa.com lawyer@goodlawyer.cn MSN:gongsifa@hotmail.com 联系信息:上海 021-62110181 62111001 刘军厂律师 13916017140 北京 010-51296030

版权所有:金世永胜 法律支持:信诚律师 技术支持:金商网络 www.touziguwen.com 中国投资顾问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沪ICP备07016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