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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保税区三大功能开发的政策特点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4-10-12 10:58:53

 一、  贸易功能


1.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保税区内注册独立法人的贸易公司,并在保税区内拥有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不受限制。(注:按国家现行政策,外商不能在国内非保税区设立有进出经营权的贸易公司)。


2.       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免征增值税。


3.       区内贸易公司企业所得税为15%,如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可享受一、二年8%,三、四、五年12。5%,六年以上15%。征收所得税。(注:在浦西,贸易类第三产业所得税为33%,浦东为15%,但没有减免优惠。)


4.       区内贸易公司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也可委托区外有加工能力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5.       区内贸易公司可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6.       境外进入保税区自用的进口货物(除汽车、办公用品外)和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保税货物免征关税和许可证。


二、  加工功能


1.       区内对所有进口料件(包括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消耗性材料)全额保税;根据管委会审批的内销比例,加工成品后进入国内,按进口料件征关税。(注:在国内非保税区,保税工厂需要申请,并严格批准;非保税区加工企业进口的消耗性材料,一般均需按比例征税。除对口合同外,一般进口料件需征5—5%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对于进口料件属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加工,可在进入保税区时,进行登记,如加工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需交验料件进口许可证;对于属主动出口配额的国内料件进入保税区加工,如成品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可在正式出境时免交出口许可证;对于成品需要出口许可证的产品(不包括被动出口配额的产品),可在国内料件进入保税区时,作视同出口报关并交验料件许可证,成品正式出口时免交许可证。


3.       区内企业免征区内加工环节的增值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15%,两免三减半,第六年按10%征收。(开发区出口型三资企业享受此项所得税政策。)


4.       企业可接受并委托区内其他企业加工,也可接受并委托区外有来料加工能力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的企业加工,实行双向委托加工。


5.       加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外,没有限制,同时,也可兼营国际贸易和保税仓储业务。


6.       加工企业可以国内贸易形式,用人民币直接购买国产原材料、半成品,在区内加工。


7.       区内加工企业采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可申请部分内销。经批准,企业在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可以内销。以产顶进的产品可以收取外汇。涉及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的,内销按进口手续办。


三、  仓储功能


1.       区内仓库可存放除国家禁止的任何商品,且没有时间限制,目的地销往国内的进口商品也可进入区内仓库。(注:区外保税仓库存放的物品,须受业主经营范围的限制,存放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能超过二年。)


2.       保税区仓储企业可根据国际、国内市场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备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内工农业生产需用的原材料性商品。(注:通过一般贸易,作为已有买主的商品,是不允许存放在区外保税仓库内的。)


3.       鼓励中外客商在保税区内展示其进出口商品,并可在展示厅内开展商品经贸活动。


4.       区内仓库允许进行商业性加工,如货物分类、分装、包装、挑选、贴商标,刷唛头等。(注:区外保税仓库不能从事商业性加工。)


5.       区内仓库自用设备(除20种商品及办公用品外),可免征关税。(注:区外保税仓库自用设备,需征关税。)


6.       保税货物进出仓库,仅需登记,区内流转,海关实行宽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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