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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西部享受十大优惠政策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4-10-12 10:43:28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子彬日前在中国西部开发商机与政策国际研讨会上发表演讲,向海内外各界人士介绍了西部大开发的进展、重点和政策,并就国家为加快西部对外开放而推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权威的发布。


  他说,目前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为水利建设、交通建设、能源建设、通信和市政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农业发展、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等10个方面。为了鼓励外商投资进入西部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订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


  优惠措施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1.扩大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优惠政策。


  2.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对外商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对外商投资于能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先进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扩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西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的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等;允许外商投资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和经营。


  4.拓宽外商投资渠道。在西部地区扩大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开展以T0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对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可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中外合资企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吸收外商投资。


  5.放宽利用外资条件。对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外方可以控股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货款的比例;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国内银行向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可不受比例限制;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6.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到西部地区再投资项目,凡外资比例超过25%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应待遇;允许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7.鼓励外资投资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对于外商到西部地区以独资或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和采矿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8.建立国家级开发区。允许西部各省区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及兵团所在地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9.方便外籍人员出入境。在西部地区投资数额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方投资者和企业的外籍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员可获提供出入境便利。

  10.改善投资软环境。放宽多种所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简化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相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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